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6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民警,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地域、审级管辖原则,于2020年7月3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赣******号(系其他机动车号牌)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九江市濂溪区荷花垄宏达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九江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九江市新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4.31mg/100ml。
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所在单位浔阳区公安分局结合其工作表现,建议给予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