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03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路**酒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