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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张小,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87********,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洛宁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21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在洛宁县**大道与***幼儿园南段交叉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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