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0********,汉族,群众,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西外环自北向南行驶,后被执勤交警在西外环铁道桥处查获。张某某拒绝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后被强制带至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抽血化验,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43ml/100mg。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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