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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7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路**号**区**号楼**单元**室,住**市**区朝**-**-**。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4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F*****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二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张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82.41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证人刘**证言;现场笔录;查获经过;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被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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