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住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赣******黑色**牌小型轿车从武宁县**园区往武宁县城**小区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武宁县**镇**道**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2.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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