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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路**号,现住武宁县**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9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灰色宝马新能源小型汽车,从武宁县新宁镇建昌路往武宁县新宁镇长水大道方向行驶,途经武宁县交通管理大队城区**队**路段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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