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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柘城县梁庄乡三角区一个饭店吃饭喝酒,喝酒期间下雨了,张某某让其老表郭某某接他,且有个摆摊的人让张某某挪车,张某某把车挪到主路上,就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报告,张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2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初犯、偶犯、挪车的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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