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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现在柘城县**局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9F9*号小型专用客车,行驶至柘城县湖中路白瓷塔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微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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