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68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市**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浙JK1****号小型轿车,由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随遇青年公寓出发,前往萧山区商城路上的麦动KTV唱歌并喝酒。2020年7月20日零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再次驾驶浙JK1****号小型轿车沿萧山区拱秀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拱秀路铁路高架桥下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100.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司法鉴定委托书,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