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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16时左右,张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金牛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岚山头中心小学门口路段时被交警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张某某酒精含量为127.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带领张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抽取张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2.5mg/100ml,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并有坦白等情节,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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