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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现住本市新市区**路**城**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  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4时3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       新A3****号红色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新市区迎宾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

              2020年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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