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在东港区**街道**村**街**巷**号,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14时52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轻型货车行驶到五莲县城区**路**路段,被五莲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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