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7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宝某某*镇*村*号,现住宝某某*镇*道*所*侧*楼,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牌小型轿车,沿宝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宝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196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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