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1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北省临漳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7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EL****号大众牌小型汽车沿安阳市北关区柏灵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豫冀界高速桥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2mg/100ml。
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信息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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