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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本市务工人员,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肥西县长岗乡经大窑路、合淮路、北二环路、金桔路,后沿庐阳区北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花路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在现场依法查获。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后,将其传唤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接受处理。
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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