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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4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皖亳州市人,户籍所在地亳州市谯城区******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0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欲进入合肥市包河区**路**小区时,与保安发生争执,后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处理。鉴于张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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