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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36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93********,汉族,大专文化,销售员,山东省巨野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行政村****号,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小区****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A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附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某被抽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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