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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0********,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号,住南阳市**路**公馆**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2月 20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R7****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口东100米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醇含量为90.10mg/100ml。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血醇含量较低,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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