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6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深圳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时29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X***小型汽车沿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汾江南路与绿景路交界往北掉头时,遇驾驶粤Y***号牌小汽车在该处掉头,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徐某某当场报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候,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8.39mg/100ml。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了徐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38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527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