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西平镇龙泉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9日,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路由西向东行驶。23时34分许,该车行驶至**街道办事处门口路段处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中央隔离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85.64mg/100ml。张某某现已赔偿麒麟区市政公司损失1568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因其血样酒精含量不太高,危害后果不太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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