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83********,汉族,大专毕业,南阳**公司员工,住南阳市卧龙区**路**社区**号。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7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勤务大队行政处罚罚款8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需要,本案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豫R****M号灰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信臣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涵洞桥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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