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7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址:河南省南召县**村**对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召县城郊乡政府门口附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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