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31964********,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5日、4月3日退回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补充侦查,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分别于2020年3月5日、4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时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豪门二轮黑色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青岛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 所送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8mg/100ml;张某某驾驶的豪门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