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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2********,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打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乡**村**号,现租住建德市**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5日09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迅驰雅马哈”牌二轮电动车沿**线南侧硬路肩由西向东行驶至**线340KM+350M路段从右往左变更车道的过程中与同向在快车道内行驶由周某某驾驶的浙D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和无号“迅驰雅马哈”牌二轮电瓶车乘客吴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综合鉴定为重伤二级,无号牌“迅驰雅马哈”牌二轮电动车为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已获得全部经济赔偿,并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已获得全部经济赔偿,并对张某某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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