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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2000********,汉族,郑州**职业学院学生,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北海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石露头村交叉口向左转弯时,违反让行规定,与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北海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24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拨打120,路人拨打110,民警在现场见到张某某,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某和死者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对方谅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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