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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现住河南省博爱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HL****、豫H****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327国道与208国道十字路口由东向北右转弯时未让行,与黄某某驾驶电动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黄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张某某报警,并配合民警调查。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张某某与黄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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