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泌阳县**技术学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委**门,现住河南省泌阳县**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1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QF****号小型轿车沿S3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板桥镇板桥街东三公里处陈楼路口时,与朱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至被害人高某某(摩托车乘车人)当场死亡,朱某某受伤,事故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驻马店市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张某某未遵守通行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放弃做伤情鉴定;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方43.11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事故发生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