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单位通化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2050306********,单位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街**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2205031977********,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通化市二道江区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市场**号楼。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通化****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被不起诉单位通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该公司同意并帮助通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保障性安居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三标段、二道江区一次性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二标段、二道江区道路改造工程一标段、二道江区城区北区道路综合改造工程、五道江接续产业园工程、循环经济和装备制造产业园工程、二道江区全民创城系列主题公园项目、二道江区滨江文化公园项目的围标,标的总额9119.4182万元。该公司及张某某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通化****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该公司是为了通化市****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谋取利益,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该公司没有获利,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有明显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通化**有限公司、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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