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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一区52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张某醉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越野车,在徐某区城内大街大礼堂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9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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