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乡**村三区22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徐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村交叉口时,被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现场对张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后对张某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38mg/100ml。
本院认为, 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张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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