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7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K*****的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汉川市北桥路马家庄餐馆出发前往上河沿家中,行驶至汉川市北桥路北桥桥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表、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行政处罚相关材料、送达回证等物证、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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