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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驾驶冀A****0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5.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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