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丙),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61976********,汉族,半文盲,湖北**有限公司采购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镇**村**楼**号,现住湖北**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竹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竹溪县**镇卫生院库房内以处方形式销售的中药饮片“山豆根”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被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批次“山豆根”中药饮片为假药。该批次“山豆根”中药饮片为湖北**有限公司生产,湖北**有限公司为应对市场需求的“山豆根”中药饮片,原料由被不起诉人张某乙采购。张某乙从市场采购14-15元每公斤的非“山豆根”中药原料,且采购成品中药饮片,未经检验,进行拣选后贴上“山豆根”的标签进行销售(批号:20171101),该批次假药“山豆根”中药饮片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质检,湖北**有限公司就出具标识为质检合格的成品检验报告附入销售的20171101 批次“山豆根”产品中,误导了相关医疗机构进行采购并销售给相关患者。自2018年至2019年期间,湖北**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20171101 批次“山豆根”以每公斤20 至30 元不等的价格销往十堰城区、竹溪县、竹山县、房县、丹江口市、襄阳市保康县等地的各大医疗机构,生产、销售的20171101 批次“山豆根”中药饮片共计326 公斤,涉案金额9517.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竹溪县公安局认定张某乙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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