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甘F****4号小型客车沿盘旋中路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至酒泉宾馆对面路段时,与道路东侧护栏相撞,经肃州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现场查看,该事故未对机非隔离带造成损害,无需赔偿。经提取血样鉴定,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3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未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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