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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安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8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湖北咸宁**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办事处**路**号,现住咸安区**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鄂L1****号小型轿车途径咸宁大道鄂高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因发现其酒气浓重,现场给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后将其传唤至执勤点抽血备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其系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对复工复产有很大影响,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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