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1〕Z5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叙州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0时30分许,廖某某驾驶川Q*****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宜宾市叙州区鑫领寓小区内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廖某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廖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岸分院就医,宜宾市交警支队交管二大队民警接警后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随后前往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岸分院对廖某某进行询问,发现廖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嫌疑,民警随即对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因廖某某面部受伤,在见证人见证下,经多次呼气仍无法进行酒精测试,民警随即提取廖某某血样封装送至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0mg/ml,廖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2020年12月10日,经协商,受害人刘某某与廖某某达成谅解,由廖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一万元。刘某某对廖某某出具谅解书。2020年12月16日,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