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3****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郴州市骆仙西路路教堂前路段时被交警执勤人员查获。经现场对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结果为147mg/100ml;2020年01月10日经司法鉴定,驾驶时廖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结果为147.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立案文书、身份资料、驾驶证等书证;提取抽血笔录;湘迪安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720号司法鉴定意见、湘学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何某某的证言;现场执法记录仪、讯问录音录像;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坦白、初犯、现实表现良好的量刑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