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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渠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镇**街巷**号,因本案,经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上6点30,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其幺姑爷任某某家里吃饭,期间其喝了酒,吃完饭后,廖某某驾驶川S******面包车从渠县北大街兴隆巷往渠县东门去,途径渠江镇八一街海澜之家门口时被渠县交警大队查处,交警当场用酒精呼气测试仪对我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后抽血液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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