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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川M85***号普通二轮摩托沿龙泉驿区西大路由大面往西河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龙泉驿区西大路“成都文鑫建筑机械租赁公司”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呼气测试,呼气结果为86mg/100ml,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民警遂将其带往龙泉驿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9.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廖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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