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7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乐山**厂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地铁站附近吃饭喝酒。次日1时许,廖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从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路口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往牛市口方向行驶。2时01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50.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2日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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