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绰号海娃,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3********,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秦安县**镇**村**号。2012年4月12日因赌博被秦安县公安局罚款3000元。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初,廖某某、高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廖某某经营的****内开设赌场,二人分工由廖某某指使徐某某、穆某等人布置赌场、望风放哨、端茶倒水等服务为赌场提供条件,由高某纠集靳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持大量现金轮流坐庄与其他参赌人员对赌,纠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及杨某某、蔡某某、潘某某等嗜赌人员押注参赌。该赌场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三天。每天参赌人员10余人,三天累计30余人次,每天赌资不低于6万元,三天累计赌资至少18万元;赌博中,犯罪嫌疑人廖某某、高某分别以“抽底钱”、“抽烟钱”的方式从赌场抽头,其中廖某某通过“抽底钱”三天累计获利5万余元,高某通过“抽烟钱”三天累计获利2万余元。廖某某在赌场中,通过浮水放贷现场获利至少7000元,形成赌博债务至少30万元。廖某某为笼络赌客,每场赌博结束后从底钱中扣除场地费、放哨和打杂人员工资后与参赌人员按比例分配。
廖某某为赌博行为提供赌博场地、放贷助赌;同时指使徐某某、穆某布置赌场、望风放哨、为赌客提供端茶倒水等服务。高某纠集陈某甲、陈某乙、孟某某及高某某携带大量赌资来赌场轮流坐庄。靳某、蔡某某、杨某某以及潘某某等人以“摇碗子”押单双的方式与庄家对赌。除去场地费、哨兵工资等费用后,余款和蔡某某、杨某某、靳某、潘某某等人按比例分配,廖某某因此获利;高某从坐“公司”参赌人员处抽头渔利获利。廖某某还从给参赌人员放贷中按照每借1万元,提前抽500元的方式非法获利。其中高某、靳某等人有多次赌博前科,从查获的手机记录及银行流水均证实高某、靳某、陈某甲、陈某乙、高某某、孟某某、杨某某、蔡某某长期以赌博为业(其中,廖某某、高某、徐某某、穆某、靳某、陈某甲、陈某乙、蔡某某被提起公诉,高某某、杨某某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认定孟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不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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