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廉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街道**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19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廉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雅迪牌两轮超标电动车,沿铁锋区先锋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郭记牛肉板面饭店门前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黑B****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廉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廉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9.6mg/100ml。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廉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廉某某所驾驶雅迪牌两轮电动车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被不起诉人廉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驾驶证查询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委托书等;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廉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锋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锋大队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讯问光碟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