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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206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9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河北省巨鹿县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22时59分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6Q990的翼虎牌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渝中区钢铁设计院行驶至本区菜园坝石板坡立交桥附近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前述事实,有涉案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及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已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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