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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和朋友在西充县将军路“燕八嘴火锅”吃饭,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喝了两瓶啤酒。饭后,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和朋友步行至西充县青春大道烧烤城吃烧烤。吃烧烤期间,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又喝了五瓶啤酒。吃完烧烤后,康某某驾驶粤NN****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袁某某从将军路出发,经安汉大道三段往安汉大道二段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安汉大道二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7± 6.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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