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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85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鹿某区**镇**街**号,现住址石家庄市鹿某区**宿舍楼**号楼**单元**室,无业,群众。2016年11月4日因犯贪污罪,被鹿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许,康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白色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鹿某区获鹿镇翠屏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白莲花水泥厂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35mg/100ml。

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本、行车本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康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毒物室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1618号;4.视频资料:康某某危险驾驶现场、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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