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0********,汉族,专科文化,“**米业”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大道**段**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康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由南江县和平饭店向南江三中行驶。23时52分,当车行驶至仿古街路口时,被南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7.4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mg/100ml。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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