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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93********,汉族,中专文化,在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村居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5S****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宝安区**路**酒吧出发,经沙新路,行驶至沙井人民医院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庞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0.30mg/100ml。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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