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住南宁市青某某**园**队**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桂M****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宁市青某某青环路行驶至青环路铜鼓岭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庞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0.0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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