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29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住仙居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6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应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L****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在仙居县发展二路城峰中学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应光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