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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81号

被不起诉人应某某,男性,1969年仙居县月仙居县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9仙居县仙居县仙居县仙居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下各镇下各一村大菜园14号。201988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19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应某某酒后驾驶浙J86仙居县仙居县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白怀线下各下山头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经依法对应某某抽血送检,检验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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